1. 首页 » 法律百科

悬赏的意思(这样的悬赏广告)

这样的悬赏广告“没诚意”!

【案例】

王晓静(化名)养了一只泰迪犬,名叫多多。

2018年7月20日晚遛弯时多多走失。王晓静为了能够找回爱犬,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寻狗启示。内容如下:

本人爱犬多多7月20日晚于便民公园走失,犬型:小型犬,品种:泰迪,颜色:咖啡色,脖子处带有犬名多多的粉红色项圈。返还多多者必有重金答谢,望微友帮忙转发,帮忙转发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一元奖励。联系人:王晓静,电话:12111111111。

这样的悬赏广告“没诚意”!

【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晓静通过微信所发布的寻狗启示已经具备了悬赏广告的四个如下特征:

1、通过广告方式公开向不特定多数人表示对于干完一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2、明确了广告人是王晓静;

3、约定了必须完成一定行为,才能享有报酬请求权;

4、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明确的报酬。

本案中王晓静通过微信发布的寻狗启示可以被认定为悬赏广告。但该悬赏广告有两层意思,属于复合式的悬赏广告。

一、返还爱犬多多者,有重金答谢;

二、转发该寻狗启事者,奖励一元红包。

首先,转发微信给一元之内容是一种邀约约请,具备悬赏广告之内容,王晓静应当向转发者支付上述奖励;其次,返还爱犬者重金答谢,不具备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明确报酬的悬赏广告之要件。返还爱犬之人的报酬请求权之金额无法确定,报酬金额多少只能凭王晓静之意愿确定,即使通过诉讼也很难实现报酬请求权。

因此,王晓静发布的悬赏广告,缺乏诚意。但做好事不求回报更是一种大爱、正能量!

文丨田留苗律师

链接文章:

2018学法丨滴滴打车的悬赏广告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失主反悔,不按承诺给报酬,法院判定必须履行!

举报黑心“老赖”,员工不但拿回工资,还有额外的悬赏金

===============================

进入东友头条号

即刻可咨询律师

这样的悬赏广告“没诚意”!

声明:本文由"麦兜"发布,不代表"知识分享"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wuxiaoyun.com/law/165117.html